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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绍兴文理学院毕业论文格式具体点(包括字体大小和封面等)
别着急,等你快写的时候,学院会发布的,往届的格式只是参考,每年都会有细节变动的,别急。
二、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下载不了
大部分的电脑只要在正常的情况下都是能够下载的,如果出现电脑无法下载了,要么论文是有权限的,不让下载的,要么就是自己的电脑网络有问题,无法很好的联网站
并非所有的论文都能下载,有些论文下载的过程中,会涉及到版权,即使中国知网收录了该论文,也要支付相关的版权,很多大学向中国知网支付了费用,但是并不是全部费用,所以学生在下载论文的过程中会发现,很多论文的右边有带锁的字样。
通常来说,研究生论文的字数较多,都要长达几万字,如果想要下载的话,则必须支付相关的版权费,相对来说,一篇研究生论文,中国知网的收费通常在20元到50元之间不等,如果账户内余额不足,则无法下载。
三、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下载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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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是绍兴文理学院人文学院的,大学英语四级没过,普通话和专业课程都没问题,可以拿学位证和吗
可以的 现在不挂钩了
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绍学院发2023106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2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坚持学术诚信原则,学术道德良好。
2.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5(包括1.5)。
3.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不超过25学分。
4.师范类毕业生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等级要求(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乙等)。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
(四)在校期间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5学分。
(五)师范类毕业生普通话水平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未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专业毕业生未达到二级乙等)。
(六)由于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对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3或第4款而未获得学位者,如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一)通过各类竞赛和文体比赛和发表学术论文和出版著作和参与科学研究等途径获得3学分及以上的创新学分(具体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和素能拓展学分认定办法)。
(二)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艺体类学生CET3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合格)且全省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
(三)毕业当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志愿服务浙江省欠发达地区计划。
(四)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或参加公被录用。
第四条 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2款而未获得学位者,作为在校生受处分后2年以上未再发生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经学位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第五条 学位一般不予补授。但因课程考试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如果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位。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分学院学位评审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审组一般由学院领导和学科带头人35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要职责是: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和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和学院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要职责是: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各学院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一年组织一次,学院学位评审组在每年五月份提出本学院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预计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在考试或答辩等教学环节结束后的第二天将准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学生毕业离校前五天,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公示三天。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公示结束后,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位的情况按规定上报。
第八条 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绍学院发〔2023〕78号)同时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调整意见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绍学院发2023106号)中的有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将第三条第2款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艺体类学生CET3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合格)且全省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调整为:大学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要求:艺体类专业学生CET3成绩达到合格,英语专业学生CJT3或CFT3或TEM8成绩达到合格,其他专业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成绩合格。
(二)将第四条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2款而未获得学位者,作为在校生受处分后2年以上未再发生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经学位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调整为:因第二条第2款而未获得学位者,若在受处分后2学年及以上未再发生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授予学位。
(三)将第九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绍学院发〔2023〕78号)同时废止。调整为:本细则自2023届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绍学院发〔2023〕78号)在2023届至2023届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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